队伍建设
10月14日下午刚上班,河南新郑市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就从河南省驱车赶到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主审他们案件的吴娜法官送来锦旗一面。代理人见到案件的承办人员后,激动地说:“真的非常感谢你们。我们凌晨4点就从单位出发,担心来晚了。你们能够在案件审理时认真听我们阐述案件事实,在跟我们谈话时,你们对案件非常熟悉,还将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一一列在本子上,你们这种敬业精神是我在其他法院没有看到过的,我并不是因为案件改判了才送来锦旗,而是因为你们对工作的负责态度,对当事人的耐心程度感动了我……”。
该公司与我市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加工承揽合同》2份,并按约向我市某公司交付货物并开具了90940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市某公司向该公司交付价值31万元的水泥提货卡用于冲抵货款。后该公司与我市某公司及案外人公司协商一致,将310000元水泥提货卡由冲抵该公司货款变更为冲抵案外人公司工程款。后因我市某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我市某公司支付909402元的货款及利息。我市某公司辩称已经冲抵了31万元,只同意给付公司财务账面现结欠的599402元。
二审中,办案法官提前审阅整个卷宗,并对一审判决书、该公司上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进行审核,对案件做到足够熟悉。在审理中的举证质证环节,让该当事人充分阐述案件的事实以及相应的《往来对账函》、对账现场录像视频、《证明》、《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并让对方进行质证。对阅卷中有疑问且审理中没有涉及的问题,逐一向当事人发问,并予以记录。经过认真、耐心、仔细的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310000元水泥提货卡已经通过三方协商转至案外人公司名下,改判我市某公司支付该公司货款909402元及利息。
宣判后,该公司非常感动,不远千里送来锦旗一面,为法官的敬业态度、对当事人的耐心倾听,对案件证据的认真分析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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