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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改变了夫妻身份,分割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无法割裂的是亲子关系,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然而,耀州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却不履行抚养义务,无奈之下,小吴(子)兄弟只好将父亲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近日,耀州区法院携手耀州区检察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小吴(父)、小刘二人于2016年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关系破裂,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婚生子均随小刘生活,小吴(父)需每年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小吴(子)兄弟二人满18周岁,但小吴(父)却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小刘一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因缺乏经济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小刘向法院起诉请求将一个孩子交由男方抚养。对小吴(父)尚未支付的抚养费部分,耀州区检察院依法支持小吴(子)兄弟向法院提起诉讼,遂小刘作为法定代理人同时向耀州区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请求小吴(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耀州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耀州区检察院派出检察官代表参与调解过程。调解中,小吴(父)与小刘相互指责,将他们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的诸多矛盾及积怨当场进行发泄,且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又共同生活了一年,期间小吴(父)通过手机向小刘转了抚养费和其它方面的款项,导致双方在抚养费支付数额上意见发生分歧,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仔细询问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告知其不管父母之间有何矛盾,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容忽视。
随后,法官和检察官多次向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父母抚养孩子方面的法律规定,释明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逃避。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经过法官和检察官的耐心劝解、分析利害关系,双方从态度坚决到慢慢缓和,最终达成协议,小吴(父)现场通过手机支付了拖欠的4000元抚养费。同时,考虑到小刘的经济能力有限,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上双方亦达成一致意见,小吴(父)同意接管抚养小吴(子)其中一个,同时对孩子均依法享有探视权,双方也保证一定会尽力保护孩子们健康茁壮成长。至此,一场因婚姻纠纷引起的抚养费纠纷案、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
孩子是父母爱的结晶,最美好的样子就是父母陪孩子长大,孩子陪父母变老,若是在人生的旅途中要暂时分开,但爱还是会伴随左右。近年来,婚姻纠纷滋生的抚养费纠纷案、抚养权纠纷案频发,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耀州区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坚持多倾听、多沟通,积极调解、以情释法,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婚姻破裂对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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