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今天是

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
当前位置: 执法监督
“搭便车”出事儿,责任怎么划分?
发布时间:2022-11-23 18:08:38   发布机构:铜川市委政法委   来源:铜川日报   浏览次数:

刘某和程某在同一工厂工作,刘某下班时遇到程某,主动让程某搭自己的顺车回家,程某欣然同意。车辆行驶途中碰撞到路边围墙,造成同事程某当场死亡。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不负责任。刘某与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程某家人要求刘某赔偿110万余元。刘某认为,他是好意搭载程某,程某也未付车费,仅同意给付20万元。程某家人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刘某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贺晓华告诉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条对好意同乘进行了明确规定。

所以在本案中,刘某让程某乘坐顺车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刘某与死者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刘某搭载程某也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刘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可以酌定让刘某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行为必须要满足“非营运”“无偿搭载”“机动车使用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条件。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大家互相帮助,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不让“好人”蒙受损失。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利于弘扬传统美德的,对驾驶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网站编辑】zfw
【网站审核】zfw
分享给好友阅读: